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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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英蘭 代理人 湯偉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康盟偉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提出受扶養人康盟偉之109年度至110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康盟偉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
四、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