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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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66號原告 鍾瑋珍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
蔡慧貞 律師被告 黃雅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雅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誹謗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