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4號上訴人 梁文偉 被上訴人 鄭宜芳
鄭文智 鄭斐文
鄭惠文
宋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5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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