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蔣臺方 被上訴人 朱欽浩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
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聲明全部不服。又按月給付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5月30日止之薪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該期間被上訴人可受領之薪資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2,581元;另給付退休金517萬8,830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17萬8,8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陸佰陸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計算式:1,502,
581+5,178,830=6,681,4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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