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銘源
現住○○市○○區○○路000號0樓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94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方佳蓮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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