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205號債權人 彭村梅 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史黎杰 、 洪至呈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文件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