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各相對人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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