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菊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請提出完整之判決內容或其他文件以釋明 鍾玉連 與債務人 黃圓映 間有債權關係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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