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緝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豐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900、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秉豐與同案被告 施啟明 (所犯收受贓物罪,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35號判處罪刑確定)有債權債務關係,當時被告借住友人 史宗正 向告訴人 廖以誥 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505室套房內,套房內並配有冷氣機1臺,詎被告為償還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其所持有、屬於告訴人所有之冷氣機1臺(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交付同案被告施啟明償還債務。而同案被告施啟明明知上開冷氣機1臺非被告所有,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同意被告以上開冷氣機抵償債務,並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晚間11時許,駕駛其父 施萬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不知情友人 何國華邱中正 至上址(2人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訴處分),3人與被告會合後,共同進入大門,步行至5樓之505室套房,於翌(27)日凌晨1時10分許,先由同案被告施啟明持掃帚柄將樓梯間裝設之監視器鏡頭轉移後,同案被告施啟明、何國華、邱中正3人再共同將冷氣機搬至同案被告施啟明駕駛之自小客車離去。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7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易緝272號卷第205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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