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國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國再小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蘇石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原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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