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0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戴宏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觀諸修正刑法實施後,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執壬字第6562號案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執丑字第3094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2號裁定等裁判,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均大幅減低刑期。抗告人即受刑人戴宏文(下稱受刑人)連續犯下多起罪行遭判徒刑固屬咎由自取,然受刑人所犯為一般普通詐欺及洗錢等案件,罪質相同,本能合併審理,僅因偵辦進度不同先後起訴而分別審理、判決,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審理、定應執行刑之機會,難謂無生影響於受刑人權益。又受刑人入監後,對於因自己誤入歧途犯下錯誤導致妻兒在外苦等自己,已誠心悔過,在監期間並積極學習打鼓、參與活動,讓妻兒看到自己的改變,爰提起抗告請求從輕量刑,給予受刑人早日回家陪伴妻兒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者,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原裁定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編號1至4、編號7、編號13、14前分別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年5月、8月,並斟酌附表編號1至7、9至14所犯侵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主要均屬侵害財產法益案件(洗錢防制法兼含保護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之社會法益),暨考量其犯罪時間、情節與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經核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等,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出抗告。惟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較之受刑人所受各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2年2月已獲致減少有期徒刑16年6月之利益,較之其前經分別定應執行刑部分與未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總和9年1月(編號1至4、編號7、編號13、14前經定應執行刑部分總和6年1月,附表5、6、8至12前未曾定應執行刑總和為3年),亦獲致減少有期徒刑3年5月之利益,顯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降幅比例亦已反應責任遞減原則,適度呈現受刑人應負之責任,與其各罪應負之責任,合於恤刑之理念,並無明顯過重之情形。再觀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4、5至7、12至14所犯詐欺罪,固分別係在民國109年2月20日至109年3月30日間、110年8月1日至110年8月9日、112年5月12日至112年5月29日之短期間內反覆為之,然受刑人漠視其所為對法益之侵害及對社會所生危害,自不宜忽視受刑人此等主觀上之惡性而在定應執行刑之評價上給予過度刑罰優惠,及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相當之寬減,原裁定就各罪為整體評價後而為應執行刑之量定,顯非恣意酌定應執行刑,與法律授予裁量權之旨無違,亦與公平、比例、罪刑相當等原則及正義或整體法律秩序無何扞格。原裁定斟酌上情併予酌減總刑期,適度呈現受刑人應負責任,無明顯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之情事。受刑人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再從輕量刑,要難採取,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戴宏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犯罪日期

110.07.26

109.02.27

109.03.06(2次)

109.02.20

109.02.22

109.03.06(4次)

109.03.29

109.03.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28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6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469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1號等

判決

日期

112.11.14

112.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469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1號等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20

113.01.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4前經橋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02.26至

109.03.05

110.08.07

110.08.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54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1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0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32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81號

判決

日期

112.11.30

112.11.30

112.1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1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232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04

113.01.09

113.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4前經橋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替代役實施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8.01

110.08.03

111.03.15

110.10.22至

110.1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30、931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3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113年度簡字第94號

判決

日期

113.01.05

113.01.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12號

113年度簡字第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07

113.02.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7前經橋頭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05.11至

109.05.17

111.10.11

112.05.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137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5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5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7號

113年度訴字第16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59號

判決

日期

113.02.20

113.04.30

113.09.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7號

113年度訴字第16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26

113.06.12

113.10.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5.26至

112.05.27

112.05.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273、152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9號

判決

日期

114.0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3.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3至14前經彰化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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