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二、二八八、二九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陰正邦 律師
謝震武 律師 許世正 律師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十五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准以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同年四月二十三日均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案已辯論終結並宣判,被告甲○○所涉情節較重,其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以保證金額新台幣柒拾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志祥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