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畢餘重零點捌柒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870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8年度毒偵字第184、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8710公克,驗畢餘重0.870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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