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債權人 惠宇 人本新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明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凱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游明峰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號1樓)。
㈣提出債務人張凱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