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5號
107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兆承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張國璽律師被告 李庚穎 選任辯護人 陳鵬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15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3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石兆承、李庚穎被訴強盜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6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施函妤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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