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張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卷宗、
108年3月26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聲寶股份有限公│78NX-00000000-0│1│144││││司│││││├─┼───────┼────────┼──┼───┼──┤│2│同上│79NX-00000000-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