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775號聲請人 黃炫 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壅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李壅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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