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孫穎 原告 孫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燦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二、以上開土地原告所持分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