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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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黃明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樹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經查,本件相對人唯一股東即清算人 黃高振 已死亡,聲請人所舉清算人黃高振之父 高萬國 、姐 高美玲 、弟 高榮松 於本院調查時均表示無擔任清算人意願,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為之,因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故經本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嗣拒絕預納,揆諸上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清算人相關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