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541號
原   告  戴妏伊
被   告  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零伍元(除經調解部分外)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間因承接製作訴外人中華電
信之廣告影片案,而委託原告協助其製作拍攝,被告並承諾
給付報酬,原告擔任製片之職務,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
萬9,000元(下稱系爭廣告案),系爭廣告案業於104年8月1
2日完成,並分別於104年9月18日以「宅男篇partl」、104
年9月24日以「宅男篇part2」、104年10月1日以「宅男篇p
art3」、104年10月15日以「宅男篇part4」、104年12月6
日以「塔羅牌命運好好玩」上傳於Youtube,被告應依約給
付報酬。惟屢催無果,因而於105年9月1日以臺北古亭郵局
存證號碼第000992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文到7日內為給
付,然被告於105年9月2日收受後迄今仍未為支付,乃依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確實有欠2萬9,000元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手機
對話截圖、影片截圖、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其主張亦為被告所認諾。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6年7月27日(見本院卷第7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為305元(其餘訴訟費用,因已調解成立由調解當事
人各自負擔),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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