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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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龐來才選任辯護人曾智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龐來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基於被告不能為自己利益而盡其辯護與防禦能事之考量。
二、經查,本案被告龐來才罹患急性腦梗塞併右側肢體無力及語言障礙,住院期間亦診斷出有糖尿病,並依民國104年9月23日之門診紀錄顯示,被告服藥物順從性很差,右側肢體無力及表達性失語症仍存在,可依指令做動作,但無法言語表達等情,有國軍桃園總醫院105年3月23日醫桃企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病患龐來才之病情內容回復表1紙在卷可憑(見105年侵訴字第3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審酌前情,足認被告身體狀況不適於至本院應訊,病況嚴重以致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是以,本案被告顯無法到庭陳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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