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 萬美倫 被告 彭瑞香 訴訟代理人 鄭振豊 被告 萬益豪
萬○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國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彭瑞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萬益豪、萬○、許國花之被繼承人 萬正球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已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姜國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