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簡學愛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彭淑嬌 訴訟代理人 黃粲閎 訴訟代理人 蕭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待查詢事項,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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