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漢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7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