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180號
原   告  陳秋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稚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並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出生日期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未滿20歲之
未成年人,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原告主張車禍之侵權行為,請一併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影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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