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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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一.七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透明晶體二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局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北市鑑毒字第0二九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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