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實潔工程有限公司趙彥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保實潔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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