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 王森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至87ND-00000000││50│5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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