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附民原告 戴玉娟 被告 劉國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解怡蕙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