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何薇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何薇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壹仟玖佰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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