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告 羅來幸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被告 林綉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2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504元,扣除原告前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繳納之裁判費20,701元,應再補繳9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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