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暨業務主管公積
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上訴人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請求行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請求價金部分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93,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合計為新台幣22,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