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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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51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張燕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柒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附卷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張燕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0年4月23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信用卡使用,信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被
告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需於當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
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賜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3,000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以
連續3期為限。詎被告未依約定正常繳款,至104年1月15
日止共欠153,577元,及其中153,384元部分,自103年12
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暨自10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
約金3,000元,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㈡被告於93年12月13日與原告簽訂信用貸款契約,分別約定借
款20萬元、46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2.88%、9.99%計算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03年
12月9日止,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借款11,963元、25,4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惟被告於98年6月2日與原告達成債務協商,並協議分期清
償,分170期,利率3%,被告每期應繳金額為8,000元,
並經鈞院98年度消債核字第13536號裁定認可,惟被告未依
約如期繳納而毀諾,依兩造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約定,被告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共有190,976元未依約清償,
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六、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信用卡欠款部
分,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10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3,000元之違約金,然本院審酌本件之約定週年
利率已高達週年利率19.99%(見本院卷第27頁),且近年
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系爭信用
卡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
告請求系爭信用卡部分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為適當。
七、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洵屬
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新臺幣)│
├────┼──────┼──────┼────┼─────┼──────┤
│信用卡│153,577元│153,384元│20%│自103年12│1元│
│││││月10日起至││
│││││104年8月││
│││││31日止││
│││├────┼─────┤│
││││14.99%│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信用貸款│11,963元│11,963元│12.88%│自103年12│自104年1月│
│││││月10日起至│10日起至清償│
│││││清償日止│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週│
││││││年利率10%計│
││││││算,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
││││││按上開週年利│
││││││率20%計算│
├────┼──────┼──────┼────┼─────┼──────┤
│信用貸款│25,436元│25,436元│9.99%│自103年12│自104年1月│
│││││月10日起至│10日起至清償│
│││││清償日止│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週│
││││││年利率10%計│
││││││算,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
││││││按上開週年利│
││││││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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