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於民國97年6月18日以被告所為之竊盜犯行與公訴人前以97年度偵字第1643號起訴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業由本院97年度易字第271號審理中,而具狀追加起訴,惟該案於97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宣判,此經本院調取該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公訴人本件追加起訴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其追加起訴程式,於法即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