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五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