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8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恩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繹緯 即永燁企業社、 王立展莊采縈王翊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永燁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借款時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借款時永燁企業社為合夥,則對王繹緯請求之依據為何?如借款明永燁企業社為王繹緯所獨資,則對永燁企業社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繹緯、王立展、莊采縈、王翊邯及永燁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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