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69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毛儷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