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九六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