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黃湘怡
原告與被告 王淑君 (原名 江淑君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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