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078號

債權人立體我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可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游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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