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078號
債權人立體我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可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游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