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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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675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柒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758號被告林奕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扣案之吸食器1組亦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758號簽結在案,有該署檢察官簽呈1份在卷可稽。警方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為0.221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9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毒偵卷第45頁)。又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毒偵卷第31-32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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