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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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蔡于萱 債務人 蔡榮華 債務人 王秀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于萱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蔡榮華、王秀櫻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6,08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于萱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08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榮華、王秀櫻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6,080元│108年7月1日起至│2.15%│10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品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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