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債權人 黃正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陳皇齊王基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等三人共簽發支票乙張」之記
載是否有誤?(應區分發票人、背書人各為何人)㈡確認債務人陳皇齊、王基石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並提
出債務人陳皇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基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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