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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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簡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偵字第四七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確定,於同年二月十三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致使本件構成累犯)。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GUCCI」、「BURBERRY」及「CHANEL」等商標圖案,業經他人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詳細之商標權人、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名稱、專用商品及專用期限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專用於各種指定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詎甲○○竟未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某日起(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一年十月間),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及台中市○○○街,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成年男子等人,以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並在臺北縣○○鄉○○街○○○號前擺攤,以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甲○○復在上址擺攤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時,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聲請人雖認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認違反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惟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最後之行為,係在商標法修正公布並施行後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即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可言,聲請人認應比較新舊法,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販賣者為仿冒商品,其行為對上開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且助長仿冒品充斥市面,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雖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該案之起訴書各乙紙可按。惟被告於該案件中係以販賣仿冒之手錶為其犯罪態樣,與本件係販賣服飾、手提包及皮件等物品並不相同,其販賣地點、進貨方式亦不同,本件應係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獲後,另行起意而為,與前述案件之犯罪事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無受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係本案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商標註冊證號││││編號│商標權人├──────┤專用商品│專用期間││││商標名稱│││├──┼──────┼──────┼────────┼─────────┤│一│義商固喜歡固│九一五一二│各種衣褲及不屬別│自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喜公司├──────┤類之衣著包括乳罩│一日至九十六年八月││││GUCCI│、泳衣、束腰帶等│三十一日│││││及應屬本類之其他││││││一切商品││├──┼──────┼──────┼────────┼─────────┤│二│義商固喜歡固│一九八二六○│書包、手提包、旅│自民國七十一年十二│││喜公司├──────┤行袋、皮夾及應屬│月一日至一○一年十││││GG│於本類之其他一切│一月三十日││││mingon│商品│││││device│││├──┼──────┼──────┼────────┼─────────┤│三│瑞士商倩妮股│五五三一三七│各類書包、手提箱│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份有限公司├──────┤袋、旅行袋、皮夾│一日至一○一年二月││││CHANEL││二十九日│├──┼──────┼──────┼────────┼─────────┤│四│瑞士商香奈兒│二三八二三│各種衣服領袖及其│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股份有限公司││他應屬本類之一切│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商品│三十日││││CHANEL│││├──┼──────┼──────┼────────┼─────────┤│五│英商布拜里公│九○五九三○│皮包、皮箱、皮夾│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司││、錢袋、背袋、背│十六日起至九十九年│││├──────┤包、手提箱、手提│九月十五日││││BURBER│包、手提袋、旅行│││││RYSCH│箱、行李箱、公事│││││ECK│包、公事箱、鑰匙││││││包、化妝袋、化妝││││││箱、購物袋、皮包││││││背袋、陽傘、自動││││││傘、海灘傘、高爾││││││夫球傘、傘套││├──┼──────┼──────┼────────┼─────────┤│六│英商布拜里公│九○六一九二│衣服、背心、毛衣│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司││、針織衫、襯衫、│十六日起至九十九年│││││T恤、西服、套裝│九月十五日止│││├──────┤、洋裝、禮服、大│││││BURBER│衣、披肩、斗篷、│││││RYSCH│運動裝、風衣、雨│││││ECK│衣、夾克、休閒服││││││、鞋子、涼鞋、拖││││││鞋、皮鞋、高跟鞋││││││、馬靴、休閒鞋、││││││有邊帽、無邊帽、││││││圍巾、頭巾、領巾││││││、絲巾、領帶、領││││││結、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布製││││││服飾用、服飾用皮││││││帶││└──┴──────┴──────┴────────┴─────────┘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一│固喜上衣│件│八│├──┼──────────────────┼───┼─────────┤│二│固喜手提包│件│一│├──┼──────────────────┼───┼─────────┤│三│固喜皮件│件│八│├──┼──────────────────┼───┼─────────┤│四│香奈兒手提包│件│一│├──┼──────────────────┼───┼─────────┤│五│香奈兒外套│件│五│├──┼──────────────────┼───┼─────────┤│六│香奈兒上衣│件│十八│├──┼──────────────────┼───┼─────────┤│七│布拜里手提包│件│四│├──┼──────────────────┼───┼─────────┤│八│布拜里上衣│件│一│├──┼──────────────────┼───┼─────────┤│九│布拜里外套│件│七│├──┼──────────────────┼───┼─────────┤│十│布拜里裙子│件│五十二│├──┴──────────────────┴───┴─────────┤│總計:一百零五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