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零參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零玖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零玖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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