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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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第338地號土地上第1241建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號建物之第四及第五層樓,面積皆為66.01平方公尺部分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原告所有。詎被告因與訴外人余 黃滿 間96年度執字第5820號強制執行事件,竟聲請貴院查封拍賣系爭建物,侵害原告權利,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撤銷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貴院96年度執字第582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建物為債務人 余黃滿 所有第331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並無獨立出入口,執行處認係余黃滿所有而予以執行,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⑴按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
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
⑵經查,本件執行債務人余黃滿所有第331建號即門牌號碼彰
化縣○○鎮○○街○○號建物及其增建部分即系爭建物,實為一棟五層樓房之透天住宅,自一樓至五樓均利用同一座樓梯出入,其中增建之第四層、第五層部分亦利用同座樓梯上下樓,無獨立之出入口等情,業經本院履勘現場查明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則依該建物現況以觀,系爭建物係增建之第四層、第五層部分,並無法獨立使用,而係與保存登記之原有三層樓房作為一體使用,在使用上不具獨立性,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僅為附屬建物。而附屬建物係因附屬於原有建築物而合為一體使用,其所有權附屬於原有建築物之所有權,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
⑶綜上所述,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既附屬於原有建築物之所有權
,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應為原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余黃滿所有。則被告聲請法院拍賣其債務人余黃滿所有之建築物及增建部分取償,自屬合法有據。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96年度執字第582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核於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鏽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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