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696號聲請人 吳林月蒼光振五金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汪清文┌───────────────────────────────────────────────┐│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6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光振五金企業社│彰化第五信用合│96年12月30日│8,400元│AB0000000││││吳林月蒼│作社彰南路分社│││││├──┼───────┼───────┼───────┼────────┼────────┼──┤│002│光振五金企業社│彰化第五信用合│96年12月10日│264,960元│AB0000000││││吳林月蒼│作社彰南路分社│││││├──┼───────┼───────┼───────┼────────┼────────┼──┤│003│光振五金企業社│彰化第五信用合│96年12月5日│2,793元│AB0000000││││吳林月蒼│作社彰南路分社│││││├──┼───────┼───────┼───────┼────────┼────────┼──┤│004│光振五金企業社│彰化第五信用合│96年12月5日│1,720元│AB0000000││││吳林月蒼│作社彰南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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