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新臺幣1,533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利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新臺幣1,533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利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