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謝榮峰 被告祥傑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祥傑實業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黃明發法官胡宗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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