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10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債務人 方紀棠 兼法定代理人 方溥聰
陳郁倪
一、債務人方紀棠、陳郁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提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收費通知書、切結書、住院病人基本資料表及本票一紙影本之形式觀之,債務人方溥聰僅為方紀棠之緊急聯絡人,非基於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連帶保證人地位,故本件向債務人方溥聰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11,310元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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